東吳大學資訊管理學系研究生修業要點(98學年度入學新生適用)
八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
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
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
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五次系務會議修正
九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七次系務會議修正
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
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五次系務會議修正
九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
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
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訂
- 第一條
本系碩士班學生至少應修習32學分(含必修8學分)、碩士在職專班學生至少應修習26學分(含必修8學分),另需撰寫碩士論文,並通過碩士學位考試,始可取得碩士學位。必、選修課程規劃及選課規定請詳見「東吳大學資訊管理學系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課程架構」
- 第二條
依據本校「辦理學生抵免學分作業要點」之規定,入學前二年內在本校或他校所修得之碩士學分班學分與本系碩士班科目相關且其成績達八十分(含)以上者,經系主任同意後,得予以抵免畢業學分數,但以不超過九學分為原則。
- 第三條
依據本校「辦理學生抵免學分作業要點」之規定,曾在本系肄業之研究生,因故退學後,經重考或重新申請入本系之研究生,不受前項抵免學分數之限制,經系主任同意後,可編入適當年級,但至少需修業一學年。
- 第四條
研究生於大學時先修習本系碩士班所開課程而取得之學分,應出具證明該學分未列入大學之畢業學分且其成績達七十分(含)以上者,經系主任同意後,得予以抵免碩士班畢業學分數,但以不超過六學分為原則。
- 第五條 研究生經指導教授及系主任同意後得依學校規定修習本校或他校碩士班相關課程,因而取得之學分得抵免畢業學分,但以不超過六學分為限。
- 第六條 本系研究生論文指導教授需要有本系專任教師具有助理教授(含)或以上資格擔任。
研究生指定論文指導教授後,其修課須經指導教授同意;未指定指導教授者,其修課須經系主任同意。
- 第七條 應屆畢業生應於當學年十月底前向系方提出論文題目報告單。
研究生應於十二月十五日或五月十五日前一個半月內,提出一式三份經指導教授簽字之碩士論文計畫書。碩士論文計畫書至少達三千字,內容包括研究動機、研究目的、文獻探討、研究方法、預期結果、研究進度計畫、參考文獻及書目等。
- 第八條 論文計畫書審查由指導教授提請系主任聘請相關學系助理教授(含)或以上之教師二人進行書面或口頭評審,成績以平均七十分為及格。
研究生若因論文題目方向調整或指導教授更動,由指導教授決定應否重新申請論文計畫書審查。
就學期間申請論文計畫審查以二次為限。
- 第九條
論文計畫書審查及格且其論文之全部或部分已撰寫成投稿文件,經指導教授認定已達學術研討會或期刊發表水平後,方得於學位考試一個月前提出學位考試申請,並於七月底或一月底前考試完畢。
申請學位考試者,須提出學位考試申請書、學位考試委員推薦表及指導教授論文水平認定書;並且應於學位考試二週前將論文初稿自行送達學位考試委員,違反者取消該次學位考試。
- 第十條 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舉行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
- 第十一條 學位考試合格後,論文應依口試委員之意見修正,經指導教授認可簽字後,繳交論文紙本一份至本系。
- 第十二條 其他考試規定請參考東吳大學碩、博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規章。
- 第十三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